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57号)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依法对上述机动车予以公告。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或者手续,到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相关大队接受处理。公告三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按无主车辆上缴国库;对非法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将依法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特此公告
大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