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刘文新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刘文新犯受贿罪、行贿罪、洗钱罪、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并依法作出判决。
受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
经审理查明,刘文新在2003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9亿余元,其中包括部分未实际取得的财物。此外,他还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共计折合人民币48.65万元。
洗钱行为被认定
在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刘文新为掩饰受贿犯罪所得,将价值人民币1476万余元的黄金、港币转换为现金使用,这一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洗钱罪。
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
2020年1月4日,刘文新以逃避安检的方式,将25把管制刀具随身携带至民用航空器内,严重危及公共安全,被法院认定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
判决结果
鉴于刘文新的罪行严重,法院对其所犯受贿罪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其部分罪行未遂、如实供述、主动交代部分受贿事实、自首、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因素,决定对其死刑不立即执行,而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缓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同时,对其行贿、洗钱、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等罪行也进行了相应的判决。
刘文新当庭表态
刘文新当庭表示接受判决,不上诉。
来源与编辑
该案信息来源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莫丽平、史勇对文章进行了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