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的数字时代,虚拟主播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着无数网友的目光。然而,当这背后的真人演员选择退出,留下的不仅仅是直播间里的虚拟形象,还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虚拟主播的违约纠纷案,为我们揭示了虚拟主播与虚拟形象之间复杂的关系,以及当这种关系破裂时,如何界定和计算损失。
2022年9月,小史与一家MCN机构签订了《虚拟主播签约合同》。合同约定,小史将使用公司提供的虚拟形象“乘黄”进行直播,公司对直播账户享有管理权。然而,小史连续3个月未按照约定完成直播时长,公司多次提醒无果后,决定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和虚拟形象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史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关键在于如何计算损失。由于虚拟形象的独特性,其价值的损失并非简单的经济损失,而是涉及虚拟财产的保护和界定。
在本案中,一个核心议题是“身份同一性”。法官表示,如果虚拟形象的驱动高度依赖真人的特定特征,如声音、容貌或表演方式,那么该形象与真人具有身份同一性。反之,如果虚拟形象不依赖真人特征,也能完成表演,则与真人之间不具有身份同一性。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小史与“乘黄”不具有身份同一性,因此,“乘黄”的价值损失主要体现在其曝光频率的降低,从而导致形象价值的贬损。法院综合考虑了公司设计“乘黄”形象的成本、小史停播导致的损失以及公司招募新人的时间等因素,最终判决小史支付6200元的违约金。
这一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关于虚拟财产价值界定和损失计算的宝贵经验。未来,随着虚拟主播的普及,我们期待能够看到更多关于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研究和实践,为这一新兴领域提供明确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