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报(fnb198410)
婚姻家庭编(草案)经过修订,呈现出一系列引人注目的亮点。以下是其中的二十个亮点,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
亮点一:疾病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且可能忽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亮点二: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草案增加了骗取结婚登记为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亮点三: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草案为此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亮点四: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亮点五: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删除了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内容,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义务和鼓励措施。
亮点六:界定“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概念
草案明确了亲属、近亲属和家庭成员的概念,为法律适用提供了明确依据。
亮点七: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草案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其他劳务报酬”和“投资的收益”。
亮点八:两种情形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草案规定了两种情形下,夫妻一方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亮点九: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草案增设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亮点十:对亲子关系有异议可提起诉讼
草案增加了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亮点十一: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判离
草案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亮点十二:离婚后子女抚养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草案明确,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原则上是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亮点十三:离婚后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权
草案增加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规定,参照适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规定。
亮点十四:离婚财产分割增加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草案修改了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规定,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
亮点十五:离婚补偿救济不再限于“分别财产制下”
草案扩大了离婚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限定于“分别财产制下”。
亮点十六:符合条件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可被收养
草案取消了收养法中关于被收养对象年龄的限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
亮点十七:有一名子女者也可收养一名子女
草案放宽了收养人的条件,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亮点十八: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须相差40周岁以上
草案修改了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规定,确保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亮点十九:两种情形配偶一方可单方收养
草案增设了配偶单方收养的规定,确保在特定情况下,配偶一方可以单独进行收养。
亮点二十: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须征得本人同意
草案规定,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这些亮点体现了草案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深入思考和全面调整,为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注入了新的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