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退役军人事务部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一份重要通知,涉及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此次调整,体现了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尊崇和关怀,是对他们为国家作出的贡献的肯定。这也是国家连续第20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彰显了国家对优抚对象的尊重和优待。
通知内容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具体标准已在附件中详细列出。
二、各地需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确保他们生活水平得到切实保障。中央财政在现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321元。
三、对于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378元,提至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中央财政对9个省(直辖市)的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对其他省份也分别进行了相应调整。
四、对于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财政同样对不同省份进行了补助标准的调整。
五、对于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军人,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退役军人(含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等),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504元,提至每人每年10584元。中央财政对各省(直辖市)进行了补助标准的调整。
六、对于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中央财政在现有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七、对于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每人每年提高32元,提至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中央财政对部分省份进行了补助资金的安排。
八、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九、此次调整标准所需中央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地将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同时,要做好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这一通知的发布,不仅是对优抚对象的一种实质性关怀,更是对全社会的一种倡导,呼吁更多的人关注、尊重并帮助优抚对象,共同营造尊重英雄、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