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作为企业与职工共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其设立和缴存都遵循着明确的规定。我国的企业年金办法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发布,自2018年2月起开始实行。尽管在办法实施之前,部分企业已为员工缴纳了企业年金,但其执行的是2004年的试行办法,与2014年及2017年的企业年金办法有所区别。
企业年金,是建立在职工和企业都依法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之上的。其特性包括:只有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职工才能参与;企业年金是否设立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具有强制性;同时,企业的负担能力也是必要条件之一。自主决定缴纳是企业年金与职业年金的一个显著区别,也是其根本特性。
企业年金的执行,依据企业年金方案,该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与职工共同缴费,资金完全积累,为每位参与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并按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其投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基金投资运营产生的收入。总的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其中企业缴费不得超过8%,而个人缴费则根据企业与职工的协商或企业年金方案的规定来确定,但不得超过4%。
企业缴费部分如何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取决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但在特定情况下,如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或由于非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等,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将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账户。
在符合特定条件时,职工可以领取企业年金。例如,在办理退休时可按月或一次性领取;出国出境定居的人员可一次性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对于正常离职的职工,若新单位缴纳了企业年金,其企业年金权益可随之转入新单位;若新单位未缴纳,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待达到退休年龄后再到原单位办理领取手续。
综上所述,职工因辞职或离职而想提前领取企业年金是不可行的,只有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满足其他特定条件时方可领取。对于正常离职的职工,其企业年金权益可通过转移或保留在原单位的方式处理,待符合条件后再进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