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关键词

中,该公约的支撑性前提是“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依据公约,这一原则的基本涵义包括两方面:一是“共同的”责任,即每个国家都要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承担责任;二是“有区别的”责任,即责任的大小和分担应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而定。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应对其历史排放和当前的高人均排放负责,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优先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消除贫困。

然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后的《京都议定书》在责任分担上存在的“厚此薄彼”的缺陷,是由于未能充分考虑到以中国、印度、巴西和俄罗斯等“金砖国家”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的迅速崛起。美国从一开始就不愿接受这种“有区别的责任”,而包括欧盟在内的其他发达国家在发现新兴经济体不愿承担约束性减排任务时,开始修改条约,以让发展中国家也参与强制性减排。

2009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原本是为了落实巴厘岛会议达成的《巴厘岛路线图》,即在2012年前达成一个《京都议定书》关于温室气体削减的第二承诺期具体方案。但会议最终变成了责任分担与制度设计的问题,即所谓的“后京都时代”问题。会议焦点是《京都议定书》所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及其双轨制框架的存废。

2012年的“里约+20峰会”对“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进行了艰难确认与重申。尽管这一原则在理念层面上已渐趋清晰化,但在政策意蕴及其贯彻机制层面上却存在无可置疑的模糊性或“弹性”。这种模糊性表现在任务的确定、分配、时间表、各国的行动约束性与自主性等多个方面。

综上所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性环境难题和实施可持续发展转型中不可或缺的基本原则。然而,如何更好地实现这一原则,仍是国际社会需要共同面对的挑战。

信息来源:中国林业出版社2018年出版的《生态文明关键词》(主编:黎祖交 本条作者:郇庆治 编辑 吕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