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00元/月 × 10个月 = 33000元(根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6000元/月 - 3300元/月) × 10个月 = 27000元(根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00元/月 × 10个月 = 60000元(根据《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停工留薪期工资:6000元/月 × 4个月 = 24000元(根据《湖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68.0)
以上六个小项总计为:210000元。
因此,若您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获得上述所有的赔偿共计21万元。
备注:
一、以上计算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湖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S68.0。
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的第510篇工伤原创文章。
三、陈剑峰律师简介:作为一名资深律师,陈剑峰律师在首都执业21年,在工伤赔偿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曾多次接受媒体采访,为全国听众解答法律咨询,并多次获得各类荣誉。
陈剑峰律师提醒您,具体赔偿数额可能因个人情况和地方政策而异,建议在决定之前咨询专业律师,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