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唐哲(化名)因“精神分裂症”被父亲送入重庆市江北区的西南医院江北院区治疗。经过数月治疗,2008年8月,唐哲符合出院条件,但父亲拒绝为其办理出院手续,导致他滞留精神病院长达16年。多位医院工作人员证实,唐哲已达到临床治愈,符合出院条件。
唐哲表示,自己曾多次向父亲和医院苦苦哀求,但均遭拒绝。他希望通过媒体和公众的帮助,迫使父亲同意他出院。但唐哲的弟弟表示,家中确实存在担忧,担心他出院后病情复发。
医院方面表示,虽然多年来唐哲已符合出院标准,但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医院方面担心唐哲出院后可能出现问题,故一直未能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对此,律师黄雪涛认为,按照精神卫生法规定,有能力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自己出院。而西南医院江北院区卫勤处的李先生表示,即使符合临床治愈标准,仍需证明患者有民事行为能力,才能办理出院手续。目前,医院方面担心唐哲出院后可能出现问题,因此不敢直接让他出院。
此外,唐哲曾通过中间人联系上澎湃新闻记者,表示想尽快走出医院,恢复人身自由。他希望能够成个家,好好过下半生。目前,唐哲的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望江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将向领导汇报情况,并尝试与唐哲的监护人进行沟通,以协调解决出院问题。
此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凸显了精神障碍患者出院难的问题。尽管唐哲符合出院条件,但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民事行为能力证明,他依然无法走出医院。这一情况引发了关于精神障碍患者权益保护的讨论,也促使人们思考如何更好地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出院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