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破冰之举,个人破产申请正式开放

大家都知道,当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时,可以申请破产。在企业申请破产后,法人和股东只要完成出资义务,便无需承担偿还企业相关债务的责任。破产为企业创始人提供了从头再来的机会,避免被债务永远束缚。然而,除了企业破产,全球许多国家还允许个人破产,我国对此也已有多年提议,但尚未正式实施。

我国正积极推进个人破产相关法案的立法工作。从最高法院发布的文件到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改革方案,都显示我国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视。深圳成为我国首个允许个人破产的城市,其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

申请个人破产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在深圳居住且连续缴纳深圳社会保险满三年,因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并非所有人都能申请,例如法院已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的、基于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以及依照条例免除未清偿债务未超过八年的,均不能申请。

个人破产后,虽可减轻债务负担,但生活和工作会受到严重影响。在考察期内,债务人需如实申报收入、财产等信息,并可能受到消费限制。即便考察期结束,债务人仍需面对信用破产的后果,这可能会影响未来的贷款和合作。因此,尽管破产是减轻债务负担的途径,但并非最优选择。有能力偿还的债务人应尽力偿还,避免走上破产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