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依法对马某林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将盗窃罪改为抢劫罪,判处马某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同时判决他赔偿被害人亲属2.7万余元的丧葬费。这一判决是对一个长达十年的冤案进行的公正纠正,是对法治精神的坚持和捍卫。
2015年5月25日晚,马某林将沈红接至和政县,随后在深夜或凌晨时分,男扮女装的马某林使用沈红的两张储蓄卡频繁取现共计28.4万元。同年6月21日,马某林被抓获,在其家中发现了沈红的储蓄卡及32万元现金,并在附近杂物堆中找到其男扮女装的衣物。公安机关随后在马某林归还堂弟车辆地点附近的一处田埂发现了沈红的尸体。经过鉴定,沈红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尽管临夏回族自治州检察院以马某林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但法院最初认定马某林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对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最高检在审查该案过程中,除对原有证据进行全面复核外,还指导甘肃省检察院充分挖掘电子证据的价值。通过调取马某林与被害人的通话记录,发现被害人失踪当天最后8条通话记录均是与马某林通话,此后再无通话记录。此外,通过对通信基站经纬度进行精确测量、分析案发时段马某林与被害人手机信号轨迹变化,发现被害人的手机号码和马某林使用的手机号码基站信号自2015年5月25日22时许处于并轨状态,并向和政县移动,先后在马某林家停留约1小时,在马某林家附近银行处停留约50分钟,并在发现被害人尸体处停留约3小时。
最高检检委会审议后认为,该案虽系“零口供”案件,但认定马某林为谋财而杀害沈红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链。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最高法指令甘肃省高级法院再审该案。
经过再审开庭,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检察官详细阐述了指控的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司法鉴定人员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最终,甘肃省高级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以抢劫罪判处马某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这一判决是对检察机关不懈努力的肯定,也是对司法公正的坚定维护。案件背后,三级检察机关的坚持和检察官对电子证据价值的挖掘,为案件的成功抗诉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这一判决也提醒我们,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律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失效,正义最终会战胜邪恶。